福利高温来了,津贴你拿到了吗大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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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市出现连续高温闷热天气,对职工生产劳动和身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89号)、《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16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通知》(辽人社发〔〕16号)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我省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各企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立即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各企业应按照省高温津贴标准,及时足额支付给符合发放条件的劳动者高温津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等其他物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企业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企业在高温津贴发放过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市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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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观新闻大连日报记者于艳新

编辑:苏昕

美编:秋菊

校对:张军

责编: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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