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拉架被酒瓶砸中身亡谁是掷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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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2时许,在庄河市大学城附近某烤吧的路边餐厅,大二男生韩某某遇见同校学生在吃饭,遂上前敬酒,因没有得到对方欢迎,韩某某气愤离开。不久韩某某返回,进行辱骂挑衅并手摔酒瓶,引发肢体冲突并厮打,期间韩某某拿起一个啤酒瓶与杨某等人对峙,在混战中,参与拉架的21岁的大三女生刘某被酒瓶击中左项致其死亡。

年10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有证据能够证实韩某某将酒瓶扔向女生,故依法判决,认定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宣判后,韩某某以其没有向人群扔啤酒瓶,刘某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年4月29日,辽宁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公诉机关说法:大学生敬酒不成厮打抛掷酒瓶

韩某某,年出生,大连某大学工程系大二学生。

公诉机关指控,年9月26日2时许,在庄河市大学城附近某烤吧的路边餐厅,韩某某遇见同校学生柯某、杨某等人在吃饭,遂上前敬酒。因没有得到对方欢迎,韩某某气愤离开。

不久韩某某再次返回杨某等人餐桌,反复辱骂挑衅并手摔酒瓶。

他的挑衅之举引发与杨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厮打倒地。期间韩某某咬了杨某胸部一口!

被人拉开后,韩某某起身并顺势拿起一个啤酒瓶与杨某等人对峙。韩某某还持酒瓶向杨某方向投掷,击中参与拉架的大三女生、21岁的刘某左项,致其死亡,现场秩序严重混乱。

事后,韩某某仍继续叫嚣并辱骂殴打柯某等人。

经鉴定,死者刘某因项部左侧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伤出血,颈髓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辩称:没有拿酒瓶伤害别人

韩某某辩称,其没有拿酒瓶伤害别人,刘某的死亡不是其直接造成。

据韩某某辩称,年9月25日22时许,他和同学一起到某烤吧吃饭喝酒,同学先走了。9月26日1时左右,他出来看到外面有一桌是同一学校的学生。

他想着那几个学长和学姐之前认识,就到他们桌用他们的酒敬酒,过程中发生了口角。

按照韩某某的说法,因为他喝得少的原因,他们就让韩某某走,他就走了。

后来,他想着跟他们道个歉,于是他就又回烤吧,到那桌跟他们道歉。

而他们说话的时候,挖苦韩某某,他就生气从他们桌上拎起一个空酒瓶子,说:你们也不用这么说我,咱们喝完这顿酒就不认识你这个哥了,你们要是不行咱就去道对面单挑。

韩某某说完就手里拎着瓶子朝烤吧对面大道走,走了不远又返回去朝他们过去了,把瓶子扔地上摔碎了。

对方其中一个胖子手里拿着酒瓶子,扔在韩某某脚边。

当韩某某走到饭桌距离饭桌一两米远的地方时,一个大二的胖的男的过来跟他打,他俩都摔倒了。

他当时还用嘴咬了把他摔倒的那个大二胖的男的胸部一口。

据韩某某说,他看到烤吧的老板等人在拉仗,这时他从地上起来,之后又顺手从旁边拎起一个空酒瓶子,他害怕他们再继续打,后来韩某某把这个啤酒瓶子扔到靠近烤吧店门那边的地上了。

当时他看到女生躺倒在距离他们双方打仗一米左右的地方。

韩某某称,他没有看到她怎么倒地的过程。

当时他们就到那个女生跟前查看情况,之后他们就打叫了救护车。

救护车来了之后,他们把那个倒地的女生送上救护车。

在法庭上,韩某某自称,当天开始的时候,他和室友一起喝了能有6瓶啤酒。

后来去打仗的那个桌又喝了两瓶啤酒。

他坦承:我喝凯龙牌啤酒最多能喝17、18瓶左右,喝个10瓶、8瓶的一点问题没有,我也不会醉。

一审法院:有证据能够证实韩某某将酒瓶扔向女生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韩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案发起因,多名证人证实,系由韩某某酒后再次返回摔酒瓶并言语挑衅引发。

关于韩某某是否存在扔瓶子行为,首先,韩某某本人及多名证人均证实,韩某某手持过酒瓶,因此,未检出韩某某指纹不能否定韩某某拿过酒瓶。其次,多位证人均证实韩某某向杨某的方向扔酒瓶,该方向只有韩某某;饭店经营者英某某还证实,一个应该是啤酒瓶的东西朝刘某的方向飞过去之后,刘某用双手抱着后脑,表情挺难受,然后就蹲下了,之后就慢慢躺下抽搐了。因此,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韩某某将酒瓶扔到刘某身上的行为。

关于刘某的死因,鉴定意见表明:刘某系因项部左侧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组织挫伤出血、颈髓损伤死亡。刘某胸骨骨折符合医源性损伤,因此排除了胸骨骨折造成死亡的可能性。关于成伤原因,鉴定意见明确表明是钝性外力形成,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韩某某存在扔酒瓶行为,而酒瓶扔在项部属于钝性外力。

关于韩某某的主观状态,其作为成年人,在现场人员较多的情况下,能够认识到酒瓶会造成人体伤害而仍然朝人群投掷,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成立故意伤害罪,并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对该结果承担责任。故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韩某某扔酒瓶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年10月19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辽宁省高院裁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一审宣判后,韩某某以其没有向人群扔啤酒瓶,被害人刘某的死亡不是其造成的,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韩某某的辩护人以认定本案存在掷飞的空啤酒瓶砸到被害人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韩某某属于事实无罪,而非证据不足为由提出辩护意见。

辽宁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年4月29日,辽宁省高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本文来源: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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